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維選任辯護人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6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