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02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大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否,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