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2號聲請人 陳在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紙,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年12月7日青年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1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12月7日刊登該裁定於青年日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青年日報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7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81133│股票│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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