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王旭鋒
被 告 陳泳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二十三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已遷移戶籍,有卷附之個人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致送達不合法,應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