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20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莊建龍
被 告 周天翔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簡字第203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美杏
書記官 謝韻華
通 譯 江宜汶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則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約定事項第14條附卷可
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請領現金卡使用,約定憑金融卡或
轉帳方式動用,利率依年息18.25%計付,每月應於指定日
前存入最低還款金額,屆期如數清償本息,逾期未償還時,
應依借款利率按日計算逾期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
137,555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
視為到期。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債務協商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謝韻華
法官郭美杏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韻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