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裕宗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裕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裕宗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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