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89號
原告 鄭惠芳
被告 杜秉澄
(現在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
法官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