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王祥前 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及定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17年,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