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4年度婚字第646號原告 戴正興 被告 李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姜國駒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4年度婚字第646號原告 戴正興 被告 李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