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許國文 (即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內容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為建立本會內稽內控制度於本會第16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修訂捐助章程第8、9、10、12、13、14、15、16、17條等條文,增加監察人設置等相關規定(詳如附件條文變更對照表),並報請衛生福利部同意在案,聲請人為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其中第8條、第11條及第12條均係增設監察人,其餘條文僅係條次更動、內容並無變更,核此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業據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民國106年11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61667709號函准予許可在案,故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