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 莊于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塗蕙如┌───────────────────────────────────────────────┐│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 簡玉螺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105年3月10日│50,760元│UA0000000│莊于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