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359號債權人東方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東方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陳柏霖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東方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東方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