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新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新漢 相對人即債務人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22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5年3月14日│25,000,000元│105年3月14日│AI0000000│├─┼───────────┼───────────┼───────────┼────────┤│2│105年3月14日│20,000,000元│105年8月5日│AI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