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耀慶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瑞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瑞淇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查聲請人曾就該債權向屏東縣政府調解委員會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調解成立,並經屏東縣政府以104年3月13日屏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予聲請人在案。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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