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債務人 王俊雄
楊源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俊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