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黃建中 被告 陳宗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宗澤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原告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3月13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參,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文琦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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