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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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84號原告 張金熖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複代理人 彭佳元 律師被告 張明幼 被告 張幼朋 被告 張淵淇 被告 張雅淇 前列張明幼、張幼朋、張淵淇、張雅淇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棱 律師被告 張紹恭 被告 張高炫 被告 張尚盾 被告 張高貫 被告 張尚欽 被告 張尚集 被告 張秀雄 前列張紹恭、張高炫、張尚盾、張高貫、張尚欽、張尚集、張秀雄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5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