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陳倚祿 被告 張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以兩造間就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已終止為由,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清償積欠之租金8,000元,揆之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額為準,且不併算附帶請求之積欠租金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0元(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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