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1號
第388號第389號第390號聲請人 李宗樺 即被告聲請人 蕭如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7年2月21日借執行,有該署執行指揮書附卷可考,其後被告於107年3月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經本院訊問後,於107年3月1日再執行羈押在案,而其羈押期間將於107年3月7日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7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聲請人以被告坦承犯行,供出上游,以及身患重病,尚有年幼子女為由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就身患重病部分,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該所函覆略以:被告經醫師診斷疑似患有右側下頷腺炎或結石,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有該所107年4月17日彰所衛字第10700002350號函暨其附件在卷可參,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等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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