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41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下午四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吳承勳 」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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