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司中調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台中市○區○○街○○○號
、271號及271-1號等房屋之最新建物謄本及上開建物各自坐落土
地之最新土地謄本,並查報台中市○區○○街○○○號及271號房屋
占用聲請人所有土地之面積若干,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
出其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240條之3、第405條、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聲
請調解之標的金額,僅稱聲請人所有房屋台中市○區○○街
○○○○○號與相對人甲○○、丙○○分別所有台中市○區○○
街○○○號及271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毗鄰,因相對人所有
系爭建物占用聲請人所有之土地,為請求相對人就其等占用
土地部分拆屋還地,向本院聲請調解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台中市○區○○街○○○○○號建物登記
謄本及其坐落土地之登記謄本,故聲請人是否為有權請求排
除侵害之人,即有疑義;另聲請人所提出系爭建物登記謄本
所載之建物所有權人均為訴外人 林明宏 ,而非登記為相對人
甲○○、丙○○所有,故縱使系爭建物確有占用聲請人所有
土地之事實,相對人是否為應負拆屋還地義務之人,亦有可
疑;又聲請人並未陳明系爭建物占用其所有土地之面積若干
,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計算聲請人應繳交之
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文件,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特此裁
定。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