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潔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翔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被告 楊仁祥 訴訟代理人 曾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2列、第17列中關於「參拾萬壹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玖萬貳仟元」;第5頁第16列至第19列、第27列中關於「93,7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4,200元」;第5頁第26列至第28列中關於「301,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9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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