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楊惠婷 被告 林采縈 上列被告林采縈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謝梨敏法官潘長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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