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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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解任暨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07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相對人中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順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中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