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黃藍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77之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擴張再審聲明,請求給付獎金新台幣(下同)9萬6,30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再審裁判費為500元(1,500-1,000=500),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505條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琁
法官賴寶合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