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乙女(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乙○○被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3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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