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仕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20,206元,不足792元。又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2元,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