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健治 等人因111年勞訴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6,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謝佩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