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08號聲請人林木相對人 任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1項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楊恭聰 於民國67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9月1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期日為97年9月19日,於67年10月14日登記在案。其後,案外人於87年12月17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贈與相對人,並於87年12月2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詎案外人屆期未清償借款,尚欠本金500萬元,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乙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依聲請人提出之資料,認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