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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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修正前同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比較,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10.22│94.10.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959號│1895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交上訴字第2191│95年度交上訴字第2191│││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5.12.06│95.12.0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交上訴字第2191│95年度交上訴字第2191│││││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5.12.06│95.12.06││├─┴──────┼──────────┼──────────┼──────────┤││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1293號│1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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