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 謝瑋澤
黃兆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 馮嘉瑋
馮志文 曾俞蓁 (原名 賴淑娟蔣宏濬 (更名 王宏濬蔣易晏 王鳳如 陳俊達 彭欣婷 黃凱裕 史俊浩 鍾嘉佑 (原名 鍾嘉男張晉瑋 張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備註:被告馮嘉瑋戶址遷移未經合法送達。被告王鳳如於事故時非被告蔣宏濬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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