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九五七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方鴻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揭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