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07號原告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住臺中市○區○○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住臺中市○區○○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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