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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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4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甲○○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上訴聲明漏未載明原判決廢棄後應為如何裁判之聲明,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