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74號上訴人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李政宏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3年7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以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請求准予訴訟救助乙情,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88號、第167號裁定均駁回聲請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屬實,是上訴人要難以上開書狀為由,並據此主張其無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李昭融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