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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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5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0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36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1511號原告 溫天佑
許凱婷 黃佑兵 阮清榮
黃柏誠 被告 胡哲源
王志偉
潘恩得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62號),經原告等人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筱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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