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58號原告京士(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俊超 訴訟代理人 黃敬閔 律師
吳冠邑 律師被告合鴻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