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163號債權人桂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玉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該裁定已於105年
9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