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中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正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所示,借款人為劉「芷」妍,與聲請狀所載姓名不符,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倘係誤載,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