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6096號債權人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懷陸 債務人 陳玲華 債務人 張國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玲華、張國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陳玲華、張國平負連帶責任之依據(連帶責任需有契約明示或法律規定,本件債務人張國平僅為保證人非為連帶保證人,其所負之責任仍為保證責任,而債務人陳玲華所負為欠款債務,至多僅為不真正連帶關係)。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