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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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胡再添 原告 胡又成 原告 胡又清 被告新北市平溪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占用各筆土地面積乘以各筆公告土地現值,以其總金額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