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仁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於超過新臺幣叁拾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之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1,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嗣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之原因事實為相對人以聲請人欠負其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務1億1,820萬元及授權金尾款30萬1,875元迄未清償,茲聞聲請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相對人願提供擔保聲請就1,000萬元內為假扣押,此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以334萬元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1,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關於授權金尾款30萬1,875元及產品升級授權費用20萬元部分,相對人已向本院請求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815號),嗣聲請人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現由本院以104年度訴第53號案件審理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相對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揆諸首開說明,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關於授權金尾款30萬1,875元部分,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故聲請人就該部分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至於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關於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務1億1,820萬元部分,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11月13日北院木文查字第0000000
00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證,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超過30萬1,875元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