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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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如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如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羅如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
102年2月27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105年4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於:①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緝字第92號判決、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25號判決、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11月(共2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開①②宣告刑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92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2月27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6年4月1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