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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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蔡文傑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鄭克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0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克成有固定住居所,且有心血管疾病及糖尿病等痼疾,每日皆須服用藥物控制病情,在羈押期間因無法任意就醫而導致身體狀況每況愈下,被告不可能冒著生命危險逃亡,又本案之證人皆已到庭作證,被告亦已完成精神鑑定,被告實無串證及滅證之動機和能力,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所涉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犯行,惟經證人 劉鳳塗 、高 劉秀蓉 、 朱麗紅 等人證述明確,並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復有刀子1把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被告涉犯之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經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復於105年3月24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案雖業經本院調查證據完畢,於105年4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105年5月6日宣判,然被告所涉犯之殺人未遂罪乃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畏罪逃亡之可能性亟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被告於本院宣判後,若對本院判決上訴仍能繼續到庭接受審判或於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聲請人雖以被告患有痼疾而須在外就醫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目前監所均有駐診之醫師可替在監、押之人犯診斷、治療及給藥,被告倘因罹患慢性疾病而有服用藥物之需,仍得於看守所內由醫師給予治療及開立藥物,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