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 王鴻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如附表所載之證券(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7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1││││││├─┼───────────────┼──────────────┼───┼────┼───┤│00│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2││││││├─┼───────────────┼──────────────┼───┼────┼───┤│00│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3││││││├─┼───────────────┼──────────────┼───┼────┼───┤│00│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4││││││├─┼───────────────┼──────────────┼───┼────┼───┤│00│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5││││││├─┼───────────────┼──────────────┼───┼────┼───┤│00│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6││││││├─┼───────────────┼──────────────┼───┼────┼───┤│00│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7││││││├─┼───────────────┼──────────────┼───┼────┼───┤│00│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8││││││├─┼───────────────┼──────────────┼───┼────┼───┤│00│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9││││││├─┼───────────────┼──────────────┼───┼────┼───┤│00│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1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