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5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552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捌佰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捌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
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捌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