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林朝欽 被告 曾富來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簡字第6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