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23號債權人 呂黃枝美 即嘉緯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愛觀邸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博愛觀邸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該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兩造間之合約、維修保養費新台幣130,820元之證明文件。
四、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聲證一(台端聲請狀未附)。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