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號上訴人 顏嘉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八、四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顏嘉佑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上訴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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