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順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順忠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順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㈤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4之罪宣告刑之總和。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之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復衡附表所示各罪受刑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以及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等情,兼衡受刑人犯本件各罪時之動機、犯罪手法及犯罪所生危害及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意見為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犯罪日期110年01月14日110年01月22日110年01月23日110年01月16日110年01月17日110年01月18日110年01月21日110年01月22日110年01月25日110年01月14日110年01月15日110年01月16日110年01月21日110年01月22日110年0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7號等高雄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7號等高雄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2號、第553號、第69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2號、第553號、第69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2號、第553號、第696號判決日期112年02月24日112年02月24日112年0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2號、第553號、第69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2號、第553號、第69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2號、第553號、第6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4月07日112年04月07日112年04月07日備註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82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82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82號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2號、第553號、第69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0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0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30號判決日期112年0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04日備註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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